明珠項目管理為您講解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
改革開放以來,市場經濟取得了飛躍性的發展,工程項目建設也有了突破性進展,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涉及越來越多的監理合同。雖然國家工商總局對合同有明確的約定,但由于我國監理市場不規范,人們對監理行業認可度欠缺,這種現象在房地產企業及民營企業中表現尤為突出,在國營單位及各開發區單位在合同約定中都存在有霸王條款,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原則。
一、嚴格執行國家取費標準
國家發布的《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》的通知規定了監理取費標準,但在執行中國營單位相對來說基本能執行取費標準,但房地產及私營企業基本不按國家的取費標準執行,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,因此,我們在合同簽訂中要根據工程工期,人員配備標準,延期監理費是如何確定的等因素,綜合考慮,把握取費的原則,嚴格執行有利益就簽訂合同,無利潤或利潤少堅決拒簽。
二、嚴格把監理工期寫在合同中
國家示范合同中有明確的合同工期,但我們在實際合同簽訂中遇到不少霸王條款,不協商竣工日期。這樣給我們工程監理企業帶來很大的經營風險,在人員配備上很難把握,在計劃利潤指標上很難固標。因此,我們在合同簽訂中一定要堅持原則,必須明確開、竣工日期,這樣就規避一定的風險,為監理企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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